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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中,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监督权,对国家行政工作享有监督权;其权利内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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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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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内容包括: (1) 行政参与权,包括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参与行政程序;了解行政信息等。 (2) 行政协助权,包括报告权、制止权、扭送权等。 (3) 行政保护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获得国家行政的合法、正当、平等的保护,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保护,否则有权提出行政诉讼。 (4) 行政受益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法律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某种利益,如获得行政机关的奖励等。 (5) 隐私保密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行政相对人的隐私。行政相对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行政相对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 (6) 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对国家行政工作享有监督权;对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不法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揭发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行政赔偿和补偿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获得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