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劳务合同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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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劳务合同缴纳个税)

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1


个人所得税练习题

一、单选题

1.我国多个五年计划(规划)中均提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是:

A.“八五计划”

B.“九五计划”

C.“十五计划”

D.“十一五规划”

2.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

C.《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是部门规章

D.《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规范性文件

3.下列收入中,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是:

A.英国母公司技术总监乔治兼任境内子公司技术专家,未入境履行职务取得子公司支付的工资

B.居民张某在境内子公司工作取得由境外母公司发放的工资

C.居民李某从非洲分公司回国就职后取得非洲工作期间的奖金

D.居民王某将其拥有的一项发明授权某外国企业在境外使用取得使用费

4.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先后两次按照不同价格购买某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按照“先进先出”法确定转让原值

B.徐某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8万元,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始凭证,徐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

C.孙某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确定其转让所得时应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确定转让原值

D.史某转让股权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有关情况

5.甲公司2018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2019年5月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及挂牌后该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股东陈某转让非原始股及其孳生的送、转股。关于上述股票转让行为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以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B.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股票托管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股东陈某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股东陈某转让非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2019年6月,小马以一项生物医药新品种投资入股到L公司(境内居民企业),交易对价全部为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选择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B.若选择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递延期间L公司在境内上市,小马持有的该股权转为限售股

C.若选择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分期缴税期间小马转让部分股权取得的现金可暂不缴纳分期缴税未结清税款

D.若选择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小马应以申请生物医药新品种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自然人刘某和乙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甲。2017年1月,甲企业投资1000万元到初创科技型企业丙。2019年2月,刘某从甲企业分回收益600万元,假定当年其无综合所得和其他费用扣除项目。下列涉税业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

B.刘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95万元

C.刘某当年不足抵扣的投资额,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

D.甲企业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5年内不能变更

8.小赵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其受雇单位一栏中出现某某人力资源公司,小赵从未在该单位工作过。他进行异议申诉的途径是:

A.单位——申诉——曾经任职

B.单位——申诉——从未任职

C.单位——冒用处理——曾经任职

D.单位——冒用处理——从未任职

9.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D.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10.曾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2018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当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20000元,另外还取得3000元的福利卡一张。曾某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190元

B.720元

C.3390元

D.4995元

11.杨某为某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度该业户全年生产经营利润20万元,无纳税调整项目,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690元,杨某无综合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杨某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17500.75元

B.20200.45元

C.28591.25元

D.25200.25元

12.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下列信息不属于必填项目的是:

A.小王申请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其子女受教育阶段信息

B.小张申请继续教育附加扣除,其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信息

C.小秦申请住房贷款利息附加扣除,其首套房住房坐落地址

D.小冯申请住房租金附加扣除,其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13.下列关于企业重组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有限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应就其所得缴纳税款

B.乙公司被甲公司合并,其自然人股东应就其所得缴纳税款

C.A公司以定向增发方式收购B公司股权,B公司自然人股东应就其所得缴纳税款

D.自然人在债务重组中,以低于债务原值的现金偿还债务应缴纳税款

14.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个人汤姆工资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B.居民个人李某在甲、乙两地分别取得工资所得,李某应自行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C.张某从其经营的两家商店(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可汇总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D.非居民个人齐某在中国境内取得未扣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15.以下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的涉税业务,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正确的是:

A.吴女士领取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单独计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元

B.陈先生提前5年退休,从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5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00元

C.杨女士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补偿金32万元,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340元

D.郑先生以60万元购买所在单位一套建造成本75万元的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080元

16.2019年9月,甲公司(非国有企业)向税务机关递交了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备案资料。该资料显示的部分情形中,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是:

A.激励对象为董事会决定的技术骨干

B.甲公司为我国境内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C.甲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D.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该股权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17.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下列关于部门与信息对应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教育部门——有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B.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C.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D.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18.无住所个人约翰为境内M公司总经理,同时在英国T公司任职。M公司、T公司每月分别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万元、3万元。假定约翰2019年在境内累计居住80天,11月在境内工作18天,在英国工作12天。不考虑税收协定,约翰11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954元

B.3590元

C.1590元

D.861.6元

19.某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全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费用7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广告费23万元、与家庭生活难以划分的费用10万元),可扣除的相关税费150万元。该企业投资者当年没有综合所得,201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20.4万元

B.17.6万元

C.16.9万元

D.16.2万元

20.某企业职工李某2019年1月取得工资2.3万元,个人按企业年金计划缴纳年金800元。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该企业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8万元。如仅考虑基本减除费用,李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675.6元

B.516元

C.525.6元

D.2094元

21.居民个人李先生2019年全年取得工资200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从1月开始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缴纳“三险一金”2300元。若无其他扣除,其全年应纳税额为:

A.17560元

B.9320元

C.8720元

D.7680元

22.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30万元,稿酬1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10万元,劳务报酬5万元,缴纳“三险一金”6万元。本年度李某综合所得收入额为:

A.50万元

B.47.6万元

C.41.6万元

D.35.6万元

23.居民个人杜某2019年3月新入职A公司,6月首次向单位报送4岁女儿相关信息。7月A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杜某累计可扣除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24.居民个人马某2019年3月取得上年度一次性奖金36500元,当月工资4500元。马某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应纳税额是:

A.1080元

B.1095元

C.3440元

D.3890元

25.居民个人刘某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假定其次年1月出院并结清费用,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则该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时间是:

A.2019年11月

B.2020年1月

C.2020年3月至6月

D.2021年3月至6月

26.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该期限是:

A.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 

B.季度终了后2个月内  

C.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 

D.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27.居民个人洪某2019年5月底与任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400000元,其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洪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

A.7880元

B.15880元

C.19880元

D.63580元

28.居民个人孙某2019年2月受某公司邀请讲课4次,每次获取报酬4000元,该公司应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税额是:

A.2560元

B.1790元

C.640元

D.320元

29.下列关于纳税人2019年领取符合规定年金的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老冯按月领取的年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B.老金按月领取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C.老张按季领取的年金全额适用月度税率计算纳税

D.老钱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30.非居民个人迈克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是:

A.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B.取得所得的季度终了15日内

C.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D.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31.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个人所得税APP端(WEB端)注册码的发放渠道是:

A.APP端

B.WEB端

C.税务局端

D.扣缴客户端

32.外籍个人约翰办理自然人实名认证时,下列证件中不能用于实名认证的是:

A.外国护照

B.外国人出入境证

C.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D.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判断居民个人为某公司在职员工的字段是:

A.人员状态

B.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及离职日期

C.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及人员状态

D.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离职日期及人员状态

34.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判定自然人身份的四要素是:

A.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

B.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姓名、银行账号

C.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地区)、姓名

D.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地区)、银行账号

35.自然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端办理业务时,可对有疑问的信息发起申诉。以下不属于可以发起申诉的事项是:

A.收入纳税明细

B.任职受雇信息

C.授权办税信息

D.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6.因对某条工资收入数据有异议,居民个人张某在个人所得税APP端进行了申诉。关于该条数据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条数据从收入列表里消失,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B.该条数据从收入列表里消失,暂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C.该条数据仍在收入列表里,但颜色变灰,暂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D.该条数据仍在收入列表里,且颜色不变,暂不计入汇缴申报应税所得

37.A公司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扣款后,因系统提示“缴款状态不明、请确认账户是否成功,如未成功,请稍后重试”,需税务机关在税务局端操作的模块是:

A.申报作废(ITS)

B.申报错误更正(ITS)

C.单笔交易处理(ITS)

D.银行端、POS机缴税凭证处理

38.关于自然人并档的后续影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并档案的纳税人识别号继续有效

B.主档案及被并档案下的纳税记录分别显示

C.主档案纳税人识别号可以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D.被并档案下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带到主档案下

39.关于税务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送达电子税务文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向赵某送达电子《阻止出境决定书》

B.向钱某送达电子《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C.向孙某送达电子《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D.向李某送达电子《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40.某个体工商户2019年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为10%,本年度取得收入30万元,通过市教育局向教育事业捐赠2万元。假设无其他所得项目,其2019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是:

A.500元

B.1050元

C.1400元

D.1500元

41.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度工资收入13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6万元,10月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3万元,无其他所得和扣除项目。李某年度汇算时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

A.13200元

B.16560元

C.30000元

D.55200元

42.郑某2019年度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6万元。年底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5万元,其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为:

A.20.36 万元

B.15.36 万元

C.23 万元

D.18万元

二、多选题

1.王教授2019年10月出席国内某教育峰会作主题演讲。以下与王教授有关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有:

A.作主题演讲取得主办方支付的报酬2万元

B.将演讲内容在报刊上发表取得收入0.2万元

C.因发行教育演讲视频光盘取得收入5万元

D.取得某网站因侵权播放其视频支付的赔偿金2万元

E.粉丝将王教授亲笔签名文字手稿拍卖取得收入5万元

2.孙某2018年8月发生如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自有房产投资入股甲公司获得股票20万股;以其个人所有的某专利技术入股乙公司获得股票10万股。关于孙某上述投资行为的涉税处理正确的有:

A.对投资甲公司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对投资甲公司的行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在2023年8月前分期缴纳

C.孙某2019年1月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万股,获得的现金应按比例优先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D.对投资乙公司的行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E.对投资乙公司的行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纳税

3.蒋某所在A公司对蒋某以股票期权进行股权激励,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蒋某取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

B.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C.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D.若A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参照上市公司执行

E.若A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也非新三板挂牌公司,蒋某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4.张某投资某合伙创投企业,出资占比20%,合伙协议约定张某的分配比例为25%,该企业设立基金A、B。2019年,基金A、B分别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00万元、-300万元以及股息红利所得20万元、10万元,企业其他支出100万元。对上述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张某从A基金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

B.若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张某从B基金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C.若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B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小于零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D.若合伙企业选择年度整体核算,张某2019年在该创投企业无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若合伙企业选择年度整体核算,合伙企业年度亏损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5.2005年,魏某购入非上市A公司股票10万股,价款20万元。2009年12月,A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当日开盘价10元、收盘价13元。2018年12月,魏某购入A公司流通股10万股,每股14元。2019年1月,魏某将持有的A公司10万股转让,每股12元。不考虑其他税费,以下涉税处理正确的有:

A.魏某转让的股票,按加权平均法计算股票原值,每股8元

B.魏某转让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C.扣缴义务人计算预扣预缴魏某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2.1万元

D.魏某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20万元,并按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E.证券机构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将有关信息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6.自然人张某及亲属2019年发生若干房屋转让、赠与事项,以下属于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

A.张某因父亲去世依法继承一套房产

B.张某姐姐因放弃继承得到张某现金补偿

C.张某妹妹将自有房产赠与张某的儿子

D.张某将自购房产无偿赠与自己的儿子

E.张某在离婚以后转让离婚析产的房产

7.位于甲省的A建筑公司在乙省B市有一建筑工程。关于该建筑项目有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A公司派往乙省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乙省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预扣,并向B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A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往乙省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预扣,并向B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C.A公司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B市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D.A公司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B市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甲省税务机关需要掌握B市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B市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8.张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在河北省经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甲。以下关于张某2019年经营甲企业有关事项的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A.8月份,转让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的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B.10月份,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向创新企业在境内的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C.12月份,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在天津市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D.办理甲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河北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取得境外所得,可在北京、天津、河北任选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9.S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并生效,协定约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比例上限,但没有董事费条款。S国居民乔丹在我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境外母公司任命其担任境内子公司某职务。下列关于乔丹纳税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有:

A.若乔丹担任境内子公司总经理,即使乔丹没有来我国境内履职,乔丹也须就境内子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在我国纳税

B.若乔丹担任境内子公司总经理,来华履职,当年居住天数100天,乔丹取得的境外所得由境内支付的部分须在我国纳税

C.若乔丹为子公司一般技术人员,未来华履职,通过网络开展工作,乔丹无须就境内子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在我国纳税

D.若乔丹为子公司一般技术人员,来华履职,当年居住及停留天数超过183天,乔丹仅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若乔丹当年居住天数超过183天,在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乔丹可以不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综合所得

10.A县居民刘先生在B县经营一家合伙企业甲,因业务需要到境外开展经营,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关于开具该证明的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A.刘先生应作为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B.甲企业应作为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C.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D.A县税务局为受理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

E.B县税务局为受理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

11.国务院常务会议11月20日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出部署。税务总局王军局长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应做好的主要工作包括:

A.简化汇算清缴办税流程

B.优化汇算清缴纳税服务

C.广泛深入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宣传

D.应保持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长期不变

E.做好做细免除中低收入人群汇缴补税义务工作

12.近期,税务总局提出了各级税务机关应抓紧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工作。这些工作包括:

A.紧盯扣缴申报质量管理等重点工作

B.无需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模拟工作

C.全力做好宣传引导、服务咨询的准备工作

D.制定切实管用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E.抓紧做好税务干部全员特别是一线人员的培训

13.居民个人李某的母亲2019年满65岁。下列关于李某申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正确的有:

A.李某为非独生子女,约定分摊每月1200元

B.李某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C.李某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

D.李某为非独生子女,其可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E.李某为非独生子女,其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14.刘某和金某夫妇婚前均未购房,2019年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下列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正确的有:

A.刘某和金某可以同时扣除

B.刘某和金某约定,由刘某扣除

C.若贷款人是金某,只能由其扣除

D.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实际享受扣除后,扣除方式不得变更

15.A公司员工宁某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中,不属于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有:

A.实报实销的差旅费补贴

B.按规定发放的托儿补助费

C.按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

D.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

E.公司发放的优秀员工绩效考核奖励

16.居民个人尹某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渠道包括:

A.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填报

B.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C.自行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报

D.通过12366热线转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E.提交给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填报

17.香港居民梁某持港澳居民居住证,在办税服务厅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时,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

A.性别

B.籍贯

C.出生日期

D.首次入境时间

E.港澳居民通行证号码

18.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成功后,其预扣税款的缴库渠道包括:

A.可由扣缴单位办税人员前往大厅缴款

B.可由居民个人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缴款

C.可由扣缴单位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纳税款

D.可登录客户端通过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缴款

E.可登录WEB端通过个人签订的三方协议缴款

19.在某些情形下,居民个人朴某需要在2019年12月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端操作处理后,才可一键确认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些情形包括:

A.同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采集

B.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在有效期内

C.已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单位离职

D.同时存在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

E.同一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指定了不同扣缴义务人

20.自然人选择除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证件类型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后,可作为账号登录的有:

A.中文名

B.英文名

C.登录名

D.手机号码

E.电子邮箱

21.A公司因相关人员忘记本单位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需要重置密码,则该公司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重置密码的途径有:

A.由办税员登录APP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B.由法人代表登录WEB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C.由财务负责人登录WEB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D.由财务负责人登录APP端,在“办税权限管理”重置

E.通过税务局端“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密码发放(ITS)”重置

三、判断题

1.因股权分置改革,A公司代张某持有原由其个人出资的限售股。2019年依法院判决,A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张某名下,上述情形应视同个人转让限售股。

2.林某2019年9月以A市一栋写字楼投资B市某企业,获得该企业20%的股权和100万现金,该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应由林某向B市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3.居民个人陈某于2019年5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入职手续。试用期结束后,A公司在2019年8月1日向其一次性发放入职以来工资1.8万元。在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陈某可在税前享受的基本减除费用为2万元。

4.李某为甲企业员工,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15000元,符合扣除标准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月。2019年1月,甲企业统一为员工购买了每人每年3000元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如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1月应预扣预缴李某个人所得税为330元。

5.内地个人投资者张某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某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基金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该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居民个人张某于2019年9月入职A公司,10月份取得首笔工资,A公司应当按照张某提供的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在实际支付所得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7.律师丁某在A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2019年1月从A事务所取得兼职工资8000元,A事务所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8.个人投资者罗某和A公司各收购B公司50%股权后,B公司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如罗某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则对罗某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2019年3月,A合伙创投企业以1000万元现金直接投资于B企业(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A企业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并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0.无住所英国人詹姆斯2019年1月1日受聘到中国境内工作,2019年2月1日回国探亲离境,2019年3月1日下午再次入境工作,2019年8月1日上午离境到美国工作。假设其2019年12月30日再次入境中国并不再离开,则詹姆斯2019年度为我国居民个人。

11.非居民个人大卫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同时为A公司、B公司提供设计服务,但两公司均未扣缴其税款。大卫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2.张某于2019年6月转让一套自有经济适用房,其支付的该住房装修费用,可以在房屋原值15%的最高限额内扣除。

13.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预扣预缴年度次年起保存五年。

14.王某参加某空调专卖店购物活动,因购物满4000元获得消费券500元和100元非现金网络红包,并获得一次性抽奖机会,抽得厂家自产空调一台,成本价1500元,同期市场价格2000元。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元。

15.2019年5月,甲公司从公司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赵某现金奖励10万元,可减按50%计入赵某当月工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6.保险营销员李某2019年1月取得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可扣除的展业成本为2000元。

17.2019年9月,英国人欧文与境内A企业签订任职协议。根据中英税收协定,欧文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办理自行申报,A企业代扣代缴税款时暂不考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18.A创投基金2019年度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该基金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填写《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为其个人合伙人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19.李某2019年度无工资收入,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劳务报酬10000元,全年符合规定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0元。李某可在预扣预缴环节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子女教育支出相关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居民个人张某在A上市公司就职,2018年1月因表现突出被授予限制性股票。2019年1月第一批股票解禁,取得股权激励所得12万元;2019年10月第二批股票解禁,取得股权激励所得25万元。2019年度张某应就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42560元。

21.居民个人武某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需要补税的,可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

22.居民个人李某为A公司员工,李某如需办理汇算清缴,可选择自行办理,也可以选择由A公司代为办理,但不得委托其他个人办理。

23.居民个人方某选择由其任职的甲公司代办汇算清缴,方某应及时提供本人除甲公司以外的2019年度其他各项所得的收入信息。

24.居民个人袁某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可提供其在澳门开设的银行账户获取退税。

25.居民个人周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其2019年度在深圳某公司任职,年终周某可以选择在北京或深圳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26.居民个人林某2019年度仅取得劳务报酬100000元,年内缴纳的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12000元,当年无其他综合所得。如林某申请退税,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7.居民个人钱某如需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8.2019年6月,居民个人张某为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A公司未扣缴税款,张某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内办理自行申报。

29.居民个人徐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不超过400元,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30.2019年,居民个人俞某一家三口发生的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医疗费用分别为:本人10000元,妻子20000元,未成年女儿30000元。假设全部由俞某申报扣除,则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20000元。

31.英国公民詹姆斯于2019年3月1日入境,并与A公司签订3个月的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延期至12月15日离境且预计不再入境,则其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

32.居民个人宋某2018年起在B公司工作,2019年3月离职,10月重回B公司就业,则B公司11月份预扣预缴宋某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累计减除费用为2.5万元。

33.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以前年度如有欠税的,应一并在汇缴时结清。

34.非居民个人汤姆2019年12月取得一笔劳务报酬800元,则汤姆当月就该笔劳务报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5.居民个人佟某在甲公司任职,同时兼任控股子公司董事。子公司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佟某的个人所得税。

36.居民个人马某需要查询2019年度劳务报酬收入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2019年度”—“劳务报酬”进行查询。

37.居民个人李某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度汇算,可自行手工填写纳税数据后进行申报。

38.居民个人齐某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3万元,劳务报酬3万元,稿酬1万元,已预缴税款,齐某可以通过简易申报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39.居民个人叶某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正确,如其2020年继续享受相关扣除,由系统自动推送或经叶某在2019年12月确认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均可在2020年度生效。

40.居民个人钟某选择由其任职的A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后,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则钟某应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更正申报,不得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41.居民个人梁某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或修改其任职的A公司已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任职受雇信息。

42.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进行修改和作废。

43.居民个人陈某如需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享受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由扣缴义务人在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中填写相关信息。

44.若居民个人肖某2020年从两家企业取得工资,3月发生两笔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则肖某可以分别在两家企业扣除上述捐赠支出。

45.A单位开通汇总申报后,将影响该单位的明细数据申报,明细数据不能按照原来的方式直接申报。

46.居民个人黄某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端办理年度汇算时,选择标准申报方式填报数据,既可以选择申报表预填,也可以自行手工填写。

47.居民个人袁某为A公司保险营销员,其2019年取得佣金收入,可以由A公司代为办理汇算清缴。


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2


为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申报征收质量,敦化市地税局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五个强化”措施确保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达98%以上。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创造良好氛围。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LED屏、税企座谈会、微信及QQ群等载体,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辅导;主动联系代扣代缴单位,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政策和申报表填报说明的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强化重点监控,夯实税源基础。将机械制造、房地产、金融、电力、医疗等行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的评估和检查,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收入情况;对征管系统中的零申报户、非正常户、空壳户等数据进行全面清理,找出工作重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同时,对扣缴单位申报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进行对比,完善基础台账,夯实税源基础。针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涉税疑点,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纳税评估等工作,涉及复杂涉税问题的,及时移交税收稽查,切实查深查透,确保税收不流失。

三是强化个性服务,提升工作质效。对于新增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有涉税困难的企业,积极开展个性化服务,通过上门辅导安装软件、现场指导培训、申报流程演示等环节,帮助各扣缴单位更好的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政策和申报报表的使用方法,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强化督查考核,监督落实情况。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及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阶段性总结,对未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工作进度的及时查找原因,迅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监督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申报征收情况等,检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税率及征收情况,大力查处混淆税目、扩大所得收入扣除数额、低税率筹划等问题现象,依法查处、依法纠正、依法处罚,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和申报征收工作质量。


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3


业绩补偿的所得税处理探析

摘要:从“海富投资案”到九民纪要,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司法实践对于对赌协议的认识和态度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已基本得到认可。而伴随着对赌协议所产生的业绩补偿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各界意见却有较大分歧,甚至一度发生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本文将结合案例,从会计、税务、法律多角度入手,结合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态度,探析业绩补偿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关键词:业绩补偿性质所得税金融工具价格调整

一、业绩补偿概述

(一)何谓业绩补偿

业绩补偿也就是俗称的“对赌协议”,一般是为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未来发展不确定性而设置的对交易价格的调整条款,国外称之为“VAM”,即“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国内也称之为“估值调整条款”。虽然俗称的“对赌协议”比较顺口,但“估值调整条款”这样的表述更符合业绩补偿条款的内在属性及交易本质。

业绩补偿条款在股权投融资领域的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经成为投融资协议中的“标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也明文规定,上市公司采用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估值并作为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手签订明确可行的业绩补偿协议

随着对业绩补偿条款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海富投资案”到2019年九民纪要的出台,司法实践对于业绩补偿的认识和态度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应该说,目前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于业绩补偿条款的性质、效力、法理等层面的意见逐渐统一,然而对于业绩补偿款的所得税处理,却仍有较大的争议。

(二)业绩补偿的常见形式

目前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业绩补偿形式主要有三种:现金补偿、股份补偿、现金加股份补偿。

1、现金补偿。现金补偿可以说是业绩补偿条款最为常见的支付形式,当触发业绩补偿条款约定的条件时,补偿义务人按照协议向投资者支付一定金额现金。用通俗的话讲,现金补偿就是通过“降价退钱”的方式来解决“股权买贵了”的问题。

2、股份补偿。股份补偿在业绩补偿条款中也较为常见,一般是触发业绩补偿条款时,由标的公司原股东向投资者以无偿或低价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股份补偿同样是为了解决“股权买贵了”的问题,相对于现金补偿的“降价退钱”而言,股份补偿就相当于“降价补货”。

3、现金加股份补偿。现金补偿加股份补偿的形式,相当于把前两项综合起来。根据证监会2015年9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八条规定: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鉴于本文主要为了探析业绩补偿款的所得税问题,实际上无论是股份补偿还是现金补偿,其所得税角度均是“获得资产”,为简化结构,本文主要基于现金补偿角度讨论所得税问题。

二、案例分析

正因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案例数量繁多,为了能够更形象充分地阐述观点,我们选择了两个最具有代表性并且处理结果完全相反的案例,以说明这其中的争议,以及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下对于所得税的巨大影响。

(一)海航对赌案

1、交易概况。2008年,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航空)发布公告,以61856.766万元价格受让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燕京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饭店)45%股权。对于燕京饭店采用权益法评估整体价值202734.48万元,全部股东权益为137459.48万元,采用成本法评估净资产账面价值11028.39万元。该次收购采用采用权益法评估结果。

海南航空同时发布公告,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扬子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航投资)65%股权和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科航公司30%的股权。对于科航投资采用成本法评估净资产价值181931.36万元。[1]

2、对赌约定。海航酒店集团、扬子江集团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已作出承诺,2009年、2010年、2011年,燕京饭店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9698万元、12402万元、12938万元;北京科航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11630万元,海航集团将按权益比例(燕京饭店45%股权、北京科航95%股权)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3、补偿结果。燕京饭店实现业绩承诺。科航投资未实现业绩承诺,2009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 万元,盈利缺口为11,672万元;2010年净利润为60.25万元,盈利缺口为9,392万元。

4、税务处理。海南航空在收到业绩补偿款后,在公司内部对于补偿款的会计、税务处理产生了疑问和分歧。海南航空根据其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之间的税收遵从协议,向海南地税发送《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琼航财[2014]237号)。

海南地税回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斯太尔对赌案

1、交易概况。2013年,上市公司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盈投资)发布公告,向东营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等6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筹集资金15亿元收购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梧桐),武汉梧桐是为并购斯太尔动力而成立的spv。交易完成后,英达钢构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博盈投资收购完成后更名为斯太尔。

2、对赌约定。英达钢构与上市公司承诺,武汉梧桐2014、2015、2016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亿、3.4亿和6.1亿元,后追加承诺如实现净利润与补偿款之和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11.8亿元,英达钢构以现金补足。2015年进一步将补偿方式由股份回购变更为现金补偿。

3、补偿结果。2014年,武汉梧桐扣非后净利润74065691.75元,盈利缺口155934308.25元,英达钢构后于2015年8月支付了相应业绩补偿款。

4、税务处理。2017年6月28日,斯太尔发布《关于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款的公告》,披露其于6月22日收到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补缴取得英达钢构 155,934,308.25 元业绩补偿款对应的 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款 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

(三)案例比较分析

海航对赌案与斯太尔对赌案有一些相似点,例如补偿义务人均是以公司股东身份支付了业绩补偿款,但是在所得税处理上却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海南航空收到的业绩补偿款作为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斯太尔确在收到业绩补偿款两年后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差异,从斯太尔发布的公告中也能看出一二。斯太尔发布的《关于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款的公告》披露,公司曾于2015 年度将上述业绩补偿款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监管部门认为支付补偿款属于控股股东捐赠行为,不应确认收入。根据监管部门指示,公司最终将业绩补偿款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事项性质和会计处理延续至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相关条款,公司认为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因此未按应纳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纳税。

然而根据国税总局29号文的规定,斯太尔的处理恰恰是违反规定的。29号文第二条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斯太尔在收到业绩补偿款当时,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证券监管部门认为这种方式有虚增上市公司利润嫌疑,因此要求斯太尔将相关业绩补偿款从营业外收入调整计入资本公积。而斯太尔在当初计入营业外收入时并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后调整为资本公积这一行为虽然是被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但仍被税务局认为有逃税的嫌疑,因此又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两案完全不同的所得税处理结果,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对错论之。海航对赌案和斯太尔对赌案的税务处理之所以产生巨大差异,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两案的业绩补偿款支付行为均发生在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而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或款项支付的性质,本身就存在着不确定性,国税总局29号文中也给出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选择:作为资本金处理或作为收入处理。

我们把因支付行为发生在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而造成的款项性质的不确定性称为“股东身份陷阱”。在斯太尔对赌案中,无论斯太尔、证券监管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没有跳出这一不确定性,三者均在这一不确定性内部进行博弈,也就掉入了“股东身份陷阱”。这也是斯太尔收到的业绩补偿款被要求从营业外收入调整计入资本公积,后又被税务部门按应纳税收入要求补税的原因。而海南地税跳出了这一陷阱,将不确定性的款项性质确定性地作为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也就避免了争议。

三、监管的“矛盾与默契”

我们发现,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国税总局29号文的规定,导致了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监管口径的不一致,造成了监管的矛盾。证券监管部门更希望公司将业绩补偿款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而这样又导致公司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而这可能并非税务部门所乐意见到。

我们在浏览证监会网站时,看到了不少关于上司公司将业绩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被当地证监局责令调整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其中一份公告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因为按照这份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监管部门貌似避开了矛盾而形成了一种“默契”。

2018年9月30日,证监会网站披露:深圳证监局对辖区上市公司的核查中发现,某上市公司披露的2017年财务报告中,将控股股东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22,023.4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2018年6月1日,该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将业绩承诺补偿款由营业外收入调整至资本公积,扣除所得税影响后,该公司净利润由100,807.11万元调减为82,087.23万元。

从上述披露的净利润调整数值来看,调减的净利润应该是税后净利润,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证监会要求将业绩补偿款从营业外收入转入资本公积,但仍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一处理结果看似回避了营业外收入与资本公积在所得税上的矛盾,形成了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的默契,但却成了一种“顾头不顾尾”的监管。

税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矛盾与默契”,源自两个部门不同的监管目的。对于税务部门而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是其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而对证券监管部门而言,识别与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财务手段操纵利润则是其主要目的。

四、两种观点及评析

正如前文所述,当业绩补偿款的支付行为发生在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时,总会在所得税问题上产生营业外收入与资本公积的矛盾,而支付行为发生在不存在股权关系的两者之间时,或许就不会因为国税总局29号文的规定而产生这样的争议。但是即便抛开股东身份的影响,仍然存在关于业绩补偿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不同观点,我们选取两种主流观点进行阐述并加以比较分析。

(一)价格调整说

价格调整说认为,业绩补偿款应当作为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既不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也不需要计入资本公积。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对赌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属协议,其所产生的业绩补偿是投资协议的附随性收入,说明双方对于企业价值的认定并不一致,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交易价格。[2]海南地税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成为了现在支持“价格调整说”观点的重要依据。

根据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业绩补偿款的性质类似于附有退回条款的销售,是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于股权交易价格的修正。这一点呼应了本文开头认为的“估值调整条款”这一名称更贴合业绩补偿款的实质。

价格调整说认为,投资者收到业绩补偿款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当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待后续处置股权时,再确认为投资损益并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价格调整说并非是一种“避税”观点,只是将纳税期递延。

(二)金融工具说

除了价格调整说之外,另一个主流观点是主要基于会计原理的“金融工具说”。支持金融工具说的主要为会计方面的专业人士,也包括证监会会计部与财政部会计司这样的权威机构。

1、证监会会计部观点

在斯太尔对赌案中,虽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斯太尔将业绩补偿款按照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但这并非证监会内部的统一或唯一意见。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编写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中专门提到了“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我们简单归纳了会计部的意见:参考有关会计准则,投资者应收的业绩补偿款是现金补偿,且补偿金额随着目标公司净利润而波动,应作为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投资方收取业绩补偿款后,应当相应地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或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2、财政部会计司观点

除证监会会计部外,财政部会计司也持这一观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中写到: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3、其他支持金融工具说的观点

除了证监会会计部以及财政部会计司之外,我们也整理了其他一些支持金融工具说的观点:

对赌协议应归入金融工具的范畴,作为一项嵌入股权投资合同的衍生工具核算。[3]

对赌协议在会计上应当属于一种期权行为。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将其作为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共同构成的混合工具处理。[4]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以现金结算的业绩补偿承诺而言,这份权利的实质是“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5]

(三)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我们虽然在此阐述了两种观点,但并非要将两种观点分个高低。事实上,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并非是对立的,只是站在了不同的角度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观点在所得税角度是统一的。当然,从实务角度就当下而言,考虑到金融工具说的局限性,我们认为价格调整说更适用。

1、金融工具说的局限性

证监会会计部、财政部会计司的观点主要还是从会计原理出发,金融工具说作为一种理论而言的确有其先进性与专业性。然而,在实务中却面临着很大的局限性,如何对这项“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的资产”进行公允、合理地定价就是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也会发现,虽然证监会会计部有这样明确的观点表达,地方证券监管部门更多的也只是要求公司将业绩补偿款从营业外收入转入资本公积。

不少人认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VAM作为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双方需要对这种实物期权进行定价,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如果无准确定价,后续的会计计量和税务处理就难以进行。再说期权的法律定位尚不清晰,会计也鲜有应用,也不宜引入税法领域。[6]

金融工具说在会计原理上确实更有优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突破其局限性。金融工具说要求业绩补偿双方对业绩补偿的发生概率及补偿金额进行合理估计,而这样的估计在现实中几乎无法实现“公允”。更何况,如果上市公司在投资时“合理”估计了被投资方无法实现业绩承诺的可能性,该项投资的价格反而很难得到公众以及监管部门的认可。

2、两种观点的统一

实际上,看似对立的两种观点在业绩补偿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上却达成了一种统一。金融工具说的局限性主要在于难以对业绩补偿款对应的金融资产提前进行公允定价,但不考虑局限性的影响时,金融工具说在所得税问题上暗合了价格调整说的观点。按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的要求,对于收到的业绩补偿款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而减值的结果则是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资产期间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收到的业绩补偿款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并不影响其所得税计税基础,收款方不需要对此进行纳税申报,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恰好暗合了价格调整说关于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的理念。

五、结语

行文至此,我们从业绩补偿的概念入手,通过海航对赌案和斯太尔对赌案分析了业绩补偿款在实务中存在的不同处理,简要分析了证券监管监管部门与税务的不同态度以及所得税问题上的默契,进而引申出对两种主流观点的阐述与评析,最终得出结论。

我们认为,在估值技术尚未成熟的当下,将业绩补偿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调整项,更符合款项性质以及交易实质,同时也更能满足不同的监管需求。

从证券监管角度,将业绩补偿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不会形成损益,能够避免公司借此操纵利润。从税务角度,因为调减了初始投资成本,在后续股权转让或处置时前面投资成本降低的部分成为转让或处置时收益增加的部分,按此计算缴纳所得税并不会导致税款流失。

我们认为,目前业绩补偿款在所得税处理问题上的争议除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口径不统一之外,还有一部分原因在于企业本身会计处理上的瑕疵。在收取业绩补偿款时,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当克制操纵利润的“原始冲动”,主动采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方式进行处理。

此外,我们也建议加强信息沟通以及披露,包括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披露,避免监管差异造成的所得税处理争议。


[1]海南航空《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巨潮资讯网2008年12月30日

[2]王垚:《对赌协议中业绩承诺补偿的税务处理探究》,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18年6月

[3]高艳丽:《浅谈货币补偿型对赌协议的税会处理》,载《财讯》2019年第8期

[4]王晨:《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差异分析》,载《山西财税》2016年第3期

[5]张慧娟:《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探析》,载《财会月刊》2016年第11期

[6]王莉:《浅议投资公司对对赌协议条款的注意事项及其会计处理》,载《财讯》2019年第16期


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4


一、企业现状分析

(一)安科瑞概况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专注于从事用户端能效管理系统和智能电力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是一家硬件生产与软件开发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企业与软件企业,公司能够为客户持续提供智能电力运维、电能管理、电气安全等多方面系统性解决方案的服务。通过将物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相融合,公司现已推出多套云平台管理与大数据分析的产品应用,实现了能源的可视化管理和提供能源数据服务,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提供定制的解决方案,带动用户端智能电力仪表和电量传感器的销售。

(二)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2017年10月23日,经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批准,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环节。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在2018年起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能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水平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能够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出有效的评价与判断。通过查阅安科瑞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的年报,进而衡量公司的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运营潜力等,相关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2016-2018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营业收入

32,936.32

40,537.96

45,783.38

营业利润

7,129.44

11,057.97

11,249.23

利润总额

9,143.15

11,062.55

11,245.79

净利润

7,991.67

9,456.91

9,709.19

总资产

94,124.43

88,406.07

76,175.42

总负债

20,311.33

21,077.01

16,808.46

所有者权益

73,813.10

67,329.05

59,366.95

通过分析上表的财务数据可以看出,安科瑞近三年的营业输入增长率为23.08%和12.94%;营业利润虽有提升,但近两年增长较为缓慢;利润总额与营业利润表现一致,都呈现出缓慢增长的态势。通过这些数据可以得知,企业近两年盈利状况虽有提升,但增长速度较慢,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在扩大经营的过程中导致人力成本水平不断上升,研发活动的投入不断加大,若公司打算在此时对产品进更新换代,会导致对现有产品的的成本管理水平下降,进而导致毛利率的减少。因此,安科瑞应持续拓宽市场范围以及更加注重研发活动,达到产品差异化的发展战略,持续深入创新领域的空白市场,研发全新商品,提高效率水平。而且在加强研发水平的同时,应加强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以此解决利润率减少的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设计

(一)收入筹划

在对收入设计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时,通常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方面,可以通过降低收入,达到节税的效果;另一方面,可以推迟缴税时间,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降低企业的成本。安科瑞主要采取第二种策略。

1.延缓收入确认的时间,推迟履行纳税义务

安科瑞每季度末都会产生较高的收入,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将本季度发生的收入推迟到下一季度的期初确认,达到递延纳税时间、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的目的。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在企业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同时满足下面四个个条件才可以确认收入。首先要双方要签署合同或者是订单,其次对已经出售的产品失去所有权,再次是销售产生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最后该业务的成本能够清楚的计算出来。

基于该模式的纳税筹划方案,通过推迟仅仅几天的纳税时间,却可以将企业的缴税义务递延一个季度。2018年,企业预缴所得税315437343.11元,这表明恰当的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帮助公司得到这部分的资金的时间价值。

2.更换商品销售的收款模式

通过查阅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当购买方以分期支付的形式支付购买价款,企业应该选取合同中签订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利用该规定,安科瑞通过结合过去的收款数据以及未来潜在客户的综合实力为依据,针对每个客户的支付习惯,梳理出可接受分期付款、综合实力较强的客户,在制定合同时,将一次支付价款改为分期支付。通过这样的办法,既使合同约定的数额与企业实际业务的金额保持一致,又能够使企业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在进行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的同时还可以保持税金较晚的流出企业,实现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

3.在合理的时间内,推迟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利用按年计征、每季预缴、年末清缴的办法。在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以内,财务人员应该在截止日期的前几天内完成汇算清缴。如果采用该办法并不会是企业的应纳税额降低,但会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帮助企业降低资金压力。

(二)研发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成本费用,在满足相关政策的条件下,能够以加计扣除的形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一种优惠办法。在实际中,通常以成本费用的金额作为基数,以此为基础乘以规定的比率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就是当针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开展的税收筹划方式。

按时支付研发活动产生的材料费。2018年安科瑞尚未支付的研发阶段发生的相关材料费用多达821.35万元,如果未能在企业所得税清缴截止日之前缴纳,即2019年5月31日,由于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有放大效应以及资金时间价值的性质,未能按时缴纳材料费会使企业额外承担一部分费用。由此可知,安科瑞应在汇算清缴日到来之前支付研发阶段的相关材料费。通过表2可知不同的时间支付带来的节税效果。

表2 不同时间支付研发费用的节税效果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5月31日前

2019年5月31日后

研发费用

821.35

821.35

乘以150%后的研发费用

1232.03

1232.03

现值系数(折现率5%)

1

0.9524

折现后的加计研发费用

1232.03

1173.39

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额

184.80

176.01

通过上表可知,按时缴纳研发阶段的材料费用能够为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8.79万元(184.80-176.01)。

(三)固定资产折旧

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时,常采用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以及双倍余额递减法。无论采取哪种折旧方式,折旧的额度是相等的,然而带来的纳税额度是不同的。在折旧时,影响折旧数值的因素分别是预计净残值率、选取的折旧方法以及折旧年限。而影响纳税筹划方案的主要因素是折旧方法。同样,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不同折旧方法每年实现的纳税额度是不相同的,因此每一期折旧额的现值也不尽相同,带来了不同的纳税结果。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600兆电子伏特直线加速器的购买时间为2018年12月,价格为3100万元,折旧年限为9年,净残值率为4%,复利利率为5%,采用的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

1.平均年限法

表3 采取年限平均法的固定资产折旧(单位:万元)

年度

折旧额

折旧抵税

复利现值

折旧抵税现值

2019

330.66

49.60

0.9524

47.24

2020

330.66

49.60

0.9070

44.99

2021

330.66

49.60

0.8638

42.85

2022

330.66

49.60

0.8227

40.81

2023

330.66

49.60

0.7835

38.86

2024

330.66

49.60

0.7462

37.01

2025

330.66

49.60

0.7107

35.25

2026

330.66

49.60

0.6768

33.57

2027

330.66

49.60

0.6446

31.97

合计

2976

446.39

——

352.54

通过表3可以看出,如果安科瑞先去年限平均法作为对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那么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52.54万元。

2.年数总和法

表4 采取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单位:万元)

年度

折旧额

折旧抵税

复利现值

折旧抵税现值

2019

595.20

89.28

0.9524

85.03

2020

529.07

79.36

0.9070

71.98

2021

462.93

69.44

0.8638

59.98

2022

396.80

59.52

0.8227

48.97

2023

330.67

49.60

0.7835

38.86

2024

264.53

39.68

0.7462

29.61

2025

198.40

29.76

0.7107

21.15

2026

132.27

19.84

0.6768

13.43

2027

66.13

9.92

0.6446

6.39

合计

2976

446.40

375.41

通过表4可以看出,如果安科瑞先去年数总和法作为对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那么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75.41万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表5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单位:万元)

年度

折旧额

折旧抵税

复利现值

折旧抵税现值

2019

688.89

103.33

0.9524

98.41

2020

535.80

80.37

0.9070

72.90

2021

416.74

62.51

0.8638

54.00

2022

324.13

48.62

0.8227

40.00

2023

252.10

37.81

0.7835

29.63

2024

196.08

29.41

0.7462

21.95

2025

152.50

22.88

0.7107

16.26

2026

204.89

30.73

0.6768

20.80

2027

204.89

30.73

0.6446

19.81

合计

2976

446.40

373.75

通过表5可以看出,如果安科瑞先去年数总和法作为对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那么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73.75万元。

通过对比上述三种折旧方法,三者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然而折旧抵税现值是不同的,因此会带来不同的抵税效果。通过比较不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的实质在于使成本费用提前,从而使应交税费推迟,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比较三种折旧方法的抵税效果可知,安科瑞应采取年数总和法为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比现有办法多节税22.87万元(375.41-352.54)。

(四)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在修理期间,修理活动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税前予以扣除,二是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以后期间分期扣除。在采取第二种做法时要满足两各条件,首先修理活动发生的支出必须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其计税基础的50%以上,二是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之后其寿命可以延长两年以上。

截止到2018年年末,安科瑞股份公司的风力发电机试验台已发生数次故障,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的部分业务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安科瑞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于2019年末对该设备进行大修理。该设备的原价为六百万元,经维修人员测算,修理费为333万元,经过此次维修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由4年延长到9年。

针对该固定资产的维修行为可采取两种方案:

第一,安科瑞股份有限对这部风力发电机试验台采取一次性全部维修的形式,维修人员测算的修理高达333万元,已经超过了这台风力发电机的原计税基础1/2以上,同时,修理后的剩余寿命已延长到了9年,因此,安科瑞应对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予以资本化,且其长期待摊费用在未来的使用年限内分期扣除。表6为具体的可抵扣税额的情况。

表6 维修费用资本化的可抵扣税额的现值(单位:万元)

年度

维修费用

可抵扣所得税税额

复利现值系数

可抵扣税额现值

2018

37

5.55

0.9524

5.29

2019

37

5.55

0.9070

5.03

2020

37

5.55

0.8638

4.79

2021

37

5.55

0.8227

4.57

2022

37

5.55

0.7835

4.35

2023

37

5.55

0.7462

4.14

2024

37

5.55

0.7107

3.94

2025

37

5.55

0.6768

3.76

2026

37

5.55

0.6446

3.58

合计

333

49.95

39.45

第二,为了完成纳税筹划的目标,实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可以将此次维修行为拆分为两次进行,进而达到抵税的目的。详细做法为,2019年出资180万元针对该部风力发电机试验台的重要部件进行维修,令该设备可以实现基本的生产要求,2020年出资153万元对剩余部件进行修理。使用这种维修方案,因两次的修理支出均为达到原计税基础的1/2,因此财务人员无须将这两次修理支出予以资本化,能够在当期直接扣除。表7为具体的可抵扣税额的情况。

表7 维修费用费用化化的可抵扣税额的现值(单位:万元)

年度

维修费用

可抵扣所得税税额

复利现值系数

可抵扣税额现值

2018

180

27

0.95

25.71

2019

153

22.95

0.91

20.82

合计

333

49.95

——

46.53

基于上述两种方案的计算结果,若将该修理活动分为两次,可以将修理支出费用化,予以当期扣除,能够实现为企业降低所得税7.08万元(46.53-39.45)。因此,安科瑞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第二种方案进行修理,令维修费用费用化,提高抵税水平。

三、结论

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资产重组等含税活动进行的筹划,帮助企业在缴税义务履行前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的方案。针对企业所得税开展筹划活动,能够实现企业以及股东收益的最大化。

针对收入展开税收筹划的方面,应将季度末的收入推迟到下季度确认,通过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帮助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在针对相关费用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面,企业应加强研发活动的管理控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相关材料价款,进而使研发费用可以正常抵减;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大修理的问题,应选择恰当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同时应重点关注维修费用的资本化以及费用化带来的节税情况,选择合理的方案处理大修理发生的支出。


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5


今天,读趣百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所得税零申报成因及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一、所得税零申报的成因分析

企业零申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新办筹建期企业的零申报。企业尚未生产经营,既无销售又无税款,必然是零申报;

2、经营期正常零申报企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困境,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长期无经营收入,为寻找商机等待发展,仍保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造成零申报;

3、不以经营为目的的新办企业。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不是为了获取经营利润,而以获取其他好处为目的。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并未准备经营,每月都进行零申报;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圈地目的,有的为了获取贷款,办理税务登记,贷款后不经营也不注销;

4、待注销却未及时注销企业,长期空置,以零申报处理;

5、有房产、土地的企业长期未生产经营,以零申报处理;

6、有的企业经营收入少,财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纳税意识淡薄,以零申报处理;

7、虚假的零申报企业。部分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低,刻意逃避纳税义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个别企业设置两套账进行偷税和避税,一套账记载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一套账应付税务部门,多是采取违法开具收入发票,应转而不转收入,隐匿、少记或迟记收入,账外经营、伪造或变造记账凭证形成假账,而进行零申报以达到偷逃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降低所得税零申报的对策建议:

1、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我们要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政策,监督纳税人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杜绝纳税人因不熟悉政策或纳税意识淡薄造成零申报现象。尤其要做好对筹建期间的新办企业的政策与申报操作辅导。

2、加强零申报企业日常管理,尤其要对连续两年、三年零申报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查找企业零申报的成因,制作《零申报企业核查记录》。核实其零申报的真实性,堵塞税收漏洞。发现隐瞒收入、转移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纳税的行为,及时提交评估、移交稽查。

3、对企业的房产、土地、租赁等资产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看企业是否存在未生产经营但有租赁收入而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4、开展零申报核查与当前两税比对工作相结合,简并工作,做到组织收入、政策辅导相结合,优化纳税服务。

5、提醒待注销没有及时注销而长期零申报的企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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