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合作社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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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合作社公司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1


额济纳旗种苗绿化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额济纳旗XXXXX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内蒙古阿拉善盟XXXXXX小区1号楼6单元3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梭梭、苁蓉种植;城镇绿化;种苗、花卉、经济种苗的生产与经营;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产业;森林病虫害防治;网围栏安装;林木的抚育与管理;肉苁蓉、锁阳的接种;水利工程。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

农民成员4名,所占比例80%。

非农民成员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用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的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出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徐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队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大会审议。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八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设监事1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社经理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三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收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本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七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无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包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务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二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的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

XXXX年XX月XXX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2


XX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XX县XX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7年1月,在一年的时间里一直不知道该发展什么产业。后期在驻村四支队伍的建议下,根据XX村森林覆盖率高、种养殖产品无污染的特点,决定构建绿色发展产业链、价值链,推行乌鸡放养式健康养殖模式,以标准化提升品质化、以品质化推进品牌化,全力打造属于任家院村的绿色品牌。

于是,2018年2月合作社开始进行基础建设,6月投入乌鸡苗3000余只,7月又采用驻村工作队的建议以“互联网+”的新型模式来构建养殖场,安装摄像头2处,并可以实现多人观看养殖场乌鸡放养状态。8月9日紧抓央视来略的机会,我村工作队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第二天央视专程对李世贤的“互联网+”销售模式进行了拍摄,并在三天后央视二套8点半的经济信息联播节目中做了近三分钟的宣传。2019年年初,驻村四支队伍又沟通参扶单位西北局协助出售乌鸡1500余只,销售额达20余万元。在养殖期间,合作社带动贫困户6户31人,其中务工带动3户,订单寄养带动3户,所有贫困户在2018年全部都签订了合同,以保障双方利益,至2019年初,带动的这6户贫困户共计增收1.72万元。

2018年度通过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接机制。为推动林下生态乌鸡的养殖向标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2019年3月合作社又开始了乌鸡扩繁场的建设,利用发放乌鸡鸡苗带动我村乌鸡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户的经济收入。该扩繁项目启动投资35万元,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新建200平方米左右鸡舍一个,配套遮阳网、鸡槽等附属设施;新建乌鸡幼苗喂食区100平方米左右;新建孵化厂房200平方米,内设伺料库一个、孵化室一个、疫苗室一个、育雏室三个;购买乌鸡幼苗鸡笼100个、孵化机一个及加温换气设备。现在该项目基建部分已经全部实施,并带动了10户贫困户参与其中。计划到2020年,利用入股式、务工式带动至少20户农户、通过提供乌鸡鸡苗利用订单式带动(贫困户占70%以上)至少30户农户加入合作社,真正使产业脱贫、产业致富落到实处。

我们认为,通过对XX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下乌鸡养殖示范总结的成功经验,可走出了一条集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新兴之路,拓展循环农业的发展空间,转变农业经济的发展方式,促进我镇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3


做强茶叶产业助力脱贫攻坚

丹江口市圣和茶叶专业合作社

丹江口市圣和茶叶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合作社+公司+扶贫车间+农户+基地的运营模式,共有社员273户(其中贫困户142户)。合作社茶园总面积8976亩,加工园区占地面积28亩,加工车间2000㎡,茶叶加工设备50多台(套),并建有500㎡的茶叶展示大厅和500㎡的观光品茶平台。合作社主要生产绿茶、红茶和乌龙茶三大类产品,年加工干茶能力达到300吨。 2015年合作社生产的茶叶获得有机茶认证证书,2016年通过出口基地备案,并首次出口茶叶64吨,至2019年实现出口茶叶615吨、出口创汇3660万美元。2016年合作社被丹江口市委、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授予“发展第三产业优秀单位”,并被省农业厅确定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2018年被授予“十堰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建立利益机制,引领农户致富

近年来,合作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资源为基础、科技为依托、脱贫为引领,积极探索推行“合作社+公司+贫困户+扶贫车间+基地“的运行模式,吸纳周边贫困劳动力就业,让贫困户长期受益。

一是明确一个目标。浪河镇的青莫、黄龙、和钱湾3个村有着悠久的种茶、制茶历史,有良好的生态资源环境,有勤劳致富的群众,发展茶叶产业既发挥了资源优势,又符合市场要求,更符合周边群众脱贫致富的迫切愿望。合作社的目标就是建设茶叶产业扶贫车间,带动农户致富,实现农户和企业共同富裕。

二是树立两个理念。圣和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投资、群众参与”的发展理念和“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生产经营理念。积极创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扶贫车间+贫困户”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品牌优势,提升产品符加值,让群众在企业里增收,让企业在经营中赢利,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是增加三项收入。增加土地流转收入。圣和合作社先后流转周边群众茶园 2000余亩,流转周边群众土地新建茶园1200余亩。仅此一项,每年可使贫困户户年均增收达4000元以上。增加务工收入。圣和合作社每年吸纳长、短期贫困劳动力就业120人,平均月工资1800—2500元,贫困户每年可增加劳务收入2万元以上。增加入股分红收入。合作社与浪河镇及周边镇有愿意入社的贫困户,签订了带资分红协议,以贫困户生产资料为基础,按照返本分利的模式,给贫困户分红返利。此项每年可使入社贫困户户均增收5000元。

二、拓展多元发展,成员利益共享

通过鼓励浪河镇青莫村、钱湾村、黄龙村等地发展茶叶种植,圣和合作社还带动当地茶农500余户,带动当地小型茶叶专业合作社3个,为当地茶农增加鲜叶收入1250万元;为留守妇女采茶增加收入525万元;为制茶工人增加工资性收入80万元。同时,发展第三产业,依托双龙紫云景区,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开展了品茶、茶艺表演、茶叶采制体验、茶园休闲游等活动,带动茶农发展农家乐,实现了三产融合发展,增加了茶农收入,成效日益显现。

三、加强民主管理,规范发展壮大

一是健全机制。合作社建立健全理事会、监理会、成员大会运作机制,对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收支情况、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等事项等进行表决审议,严格落实“一人一票制。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

二是完善制度。修订规范完善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成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一些类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4


三文塘村种养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余干县三文塘村种养植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三文塘村部,邮政编码:3351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马家柚种植

第三章 成员、出资方式

第三条成员:本社成员共42名,村委员会成员1名,占1.1%,贫困户成员41名,占98.9%。

第四条出资方式: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 出资额、股权、利益分配

第五条出资额:村委会出资21万元;41户贫困户每户出资2000元人民币,合计8.2万元人民币;出资总额为292,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按每股2000元入股,按总股146股分红,村委会投资21万元,持股105股,贫困户41名共投资8.2万元,持股41股。

第七条利益分配:除成本外按总股146股分红,村委会

持股105股,拿出62股让利41户贫困户,现按

62股分红,已贷款入股的贫困户每股按2股分红,但其股权仍为一股。未贷款贫困户按1股分红,但其不持有股权。

第五章 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

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九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

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

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

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

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

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

担责任。

第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

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

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

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有全体成员组

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

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

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

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

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

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

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

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

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

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二十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

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5名监

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执行监事1人。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

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

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经营管理负责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

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

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会、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

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四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产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

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

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 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

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

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

出,理事会负责修改,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

施。

第九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

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

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券、债务

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

过。

第十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

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

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一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

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见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5


推广示范带动 助推精准扶贫

——牡丹江市西安区兴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典型案例

牡丹江市西安区兴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大莫村,目前建有牡丹江和云南两个种植基地,种植总面积近7000余亩,种植棚室1300余栋。合作社采用“合作社+基地+种植户”的模式,合作社管理牡丹江和云南两大种植基地,两大种植基地由相关产品种植户组成,两地共计超过1500人参与生产种植,年产出口级蔬菜3.3万吨,产值8000余万元,带动种植户平均增收超过3万元,两大基地均已辐射其周边30余个村屯。牡丹江种植基地现为东北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黑龙江重要对俄蔬菜出口生产基地。

合作社立足资源优势,大胆探索创新,以牡丹江对俄出口为主轴,以“大莫村蔬菜种植”为主要内容,以“龙莫绿蔬”品牌出口级蔬菜千亩标准化种植为主题模式,建设对俄蔬菜出口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出口蔬菜种植、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产业规模化发展模式,通过蔬菜出口产业有效助推了牡丹江市西安区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为西安区闯出了一条产业扶贫新路子。

一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基地,带动产业大发展。2013年合作社建设了1800亩对俄蔬菜出口标准化生产基地,到目前已经发展到2000亩。通过在基地积极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膜下滴灌技术、绿色标准防控技术、引进台湾微生物有机营养液土壤改良等技术,带动大莫村周边种植户100余户将蔬菜种植走向绿色标准化生产的设施农业发展之路;同时也带动了全区蔬菜绿色标准化设施农业的科学种植之路,推动了牡丹江对俄蔬菜出口产业的发展。合作社参与种植的农户平均增收超过3万元。

二是强化培训,促进先进技术推广。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严格要求种植户按照绿色食品种植标准和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种植。为向种植户提供技术帮助,合作社还组建了以台湾锦懋奈米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琼城博士为首的台湾农业专家团队,由台湾农渔会联合咨询中心执行长徐嘉洪负责两岸专利技术等事物协调,由台湾互助国际有机农业学会秘书长陈静萍负责产品调研及两岸蔬菜产业规划。并常年聘请黑龙江农经学院的专家教授到基地指导农民生产种植。针对作物的不同生长时期,合作社每年举行各种形式的农民培训10余场次,参训人员达到500余人次。通过培训,让种植户掌握更先进的种植生产技术,逐渐走入标准化、科学化种植生产道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三是延长服务链条,提高产品质量。合作社引进台湾微生物益生菌有机营养液生产线,采用台湾专家团队研发的“奈米级培养基研磨”和“益生菌对数发酵”专利技术,有机营养液不仅能够解决土壤板结、酸化、重金属残留等农业污染问题,还能为土壤提供微生物益生菌,增加土壤活力,同时还可以以叶面肥的方式增加植物对营养的吸收能力。此产品在合作社种植基地内推广,一方面实行生产资料直供,降低农资价格,每亩可为农户节约生产成本2000元左右,另一方面随着蔬菜品质的提高,迎合市场产品供应需求,也同时增加了社员的收入。

四是实施产业扶贫,助力脱贫攻坚。脱贫攻坚工作实施以来,合作社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坚持产业发展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举措的理念,带动贫困群众提升素质能力。依托良好的产业基础,采取合作经营、政府资金入股、托管服务等多种形式,与贫困户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合作社承担的发展模式,为贫困户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着力构建“产业+合作社+贫困户”的农业产业扶贫新格局,扎实推进西安区贫困户稳定脱贫进程。

西安区共有贫困户11户,其中温春镇5户1贫困户目前已全部参与合作社合作经营。合作社通过政府匹配的扶贫资金入股经营,利用扶贫资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增加合作社生产种植规模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合作社和种植户的收入,并组建专人团队管理资金使用和收入分配。合作社种植收益实行一年一结算,财年结束后根据全年收入将相应利润分配给西安区温春镇5户贫困户,分配全程由政府监督。年收入户均增加3000余元。

合作社将依托绿色标准化种植基地的产业优势,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继续探索对俄蔬菜出口产业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引领更多种植户发展现代农业,拓宽农民持续增收路子,带动更多贫困户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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