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 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 读趣百科
解答题

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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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部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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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解答题

简述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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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2)国家机关;(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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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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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有:其一,在治理国家的方针策略上,主张用法律作为基本手段。“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法制原则。它具体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国家应以统一的法律、法令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二,国家应该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法令来处理各种事务,即所谓“缘法而治”;第三,以法律、法令作为划一的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其二,在法律的适用上,他们反对宗法时代的“礼有差等”,主张“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强调平等与公正,使全社会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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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王某等16人原系A市甲饭店员工.1998年下半年,A市B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开始,由选民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10月,A市甲饭店作为~个选举单位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该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后因该16名员工与A市甲饭店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一该16名员工离开了A市甲饭店.12’月15日,新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A市甲饭店没有通知这些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致使该16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为此,王某等16人向A市B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A市甲饭店侵犯其选举权,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A市B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等16人关于被告A市甲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第3款、第112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月21日裁定:对王某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某等其中的15人不服一审裁定,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受理.

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人以A市甲饭店侵害其选举权利为由,要求A市甲饭店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王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法院受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据此,该院于1999年5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试分析:

(1)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公民选举权的保护.

(2)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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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这项宪法权利在性质上是政治权利,不是民事权利。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受法律保护,非经合法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关于公民选举权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刑法惩处破坏选举的犯罪活动;二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选民资格案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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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

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16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遗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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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1)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两者的关系来看,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3)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财产,但从法律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 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应当判决剥夺该男孩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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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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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答案

答: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该期间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一般属于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2)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3)强制性。一是指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此为完全强制性;二是指当事人得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得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为半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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