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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属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发生的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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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北齐时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由廷尉扩大改,称而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2)御史台权力增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台主,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黄河狱诏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3)尚书台地位提高,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