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外商出口企业,1997年2月在我国海南省依法设立,经营期限10年。1997年~2004年的盈亏情况见下表(地方所得税暂不考虑):
(单位:万元)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40 —10 30 50 60 20 —15 —70
2005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中出口产品销售收入3800万元),租金收入100万元;
(2)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3614万元;产品销售费用200万元;与租金收入有关的费用支出2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元.消费税181万元.营业税5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交际应酬费60万元;新产品技术开发费68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支付给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费40万元)。2004年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用为40万元;
(5) 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6月1日为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经批准向其他企业融资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本年实际支付利息7万元。其它财务费用0.5万元。以上利息支出30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
(6)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3万元,向其它企业直接捐赠1万元,通过我国境内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意外事故净损失18万元,向关联科研机构资助研究开发费用10万元);
(7)购买国产设备投资80万元,经核准允许抵扣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8)该外方投资者将获得的税后利润(按照40%的股权比例分配)的100%投资于本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6年。
要求:
(1)计算该企业1997-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2)计算该企业2005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包括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的附加扣除);
(3)计算该企业2005年可以在税前扣除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2005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6)计算该企业外方投资者所获得的税后利润;
(7)计算该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所能够获得的退税额。